(2017)京0105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小庆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99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小庆,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小庆于2017年5月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海泰小区的出租房内容留余某、任某某、范某某吸食冰毒,后被民警查获。起获冰壶1个、移动电话机1部、玻璃锅1个,现在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小庆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马小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小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案物品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小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冰壶一个、移动电话机一部、玻璃锅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