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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解子标与陈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子标,陈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763号原告:解子标,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陈荣,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森,男,(与被告陈荣系夫妻关系),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李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沛,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解子标诉被告陈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解子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子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荣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