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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国昌、杨桂英、高康博、高研博与李永强、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昌,杨桂英,高某,李永强,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高国昌,男,生于1952年4月8日,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执行人:杨桂英,女,生于1953年11月8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执行人:高某,男,生于2004年12月16日,汉族,学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执行人:高某1,男,生于2006年3月25日,汉族,学生,住河南省兰考县。法定代理人:薛瑞丽,女,生于1981年8月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系申请执行人高康博、高研博之母。被执行人:李永强,男,生于1976年12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志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国昌、杨桂英、高某、高某1与被执行人李永强、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国昌、杨桂英、高某、高某依据(2015)剑阁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永强、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赔偿费人民币308893.50元及承担诉讼费216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登记在其名下的重型罐式货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其所有权,但因该三辆货车均属报废车辆,无法使用和进行上市交易,经在其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因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明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