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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843号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55-1号。法定代表人:魏东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员工。被告:韩巍。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建和物���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边建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