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新华纺织有限公司与营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华纺织有限公司,营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22行初18号原告:四川新华纺织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营山县城三星工业经济区北干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华东。委托代理人:蒋子英,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被告:营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显华,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华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1日,原告四川新华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营山县国土资源局已向原告四川新华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并作出了相应的函复。现原告四川新华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华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新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