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福明与谢世祥劳动争议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明,杨杰,潘伦昌,杨学会,阚忠成,罗光清,陈丽琼,郭志兵,高尚清,何春平,吕明全,黄长贵,刘留,周思龙,车文平,车仕贵,朱文良,谢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726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杨杰,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潘伦昌,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杨学会,女,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阚忠成,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罗光清,男,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7195808204216,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石羊镇宁静村12组。申请执行人:陈丽琼,女,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郭志兵,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高尚清,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何春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吕明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黄长贵,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刘留,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周思龙,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车文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车仕贵,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朱文良,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郭姚,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谢世祥,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杨福明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周素芬审 判 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文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