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玉芝与孟代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芝,孟代会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724号原告:周玉芝,女,194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琴,筠连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代会,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周玉芝与被告孟代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玉芝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由原告周玉芝负担。审判员 曾本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光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