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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莉雅与被告陈卫、叶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雅,陈卫,叶激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民初1730号原告:王莉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连,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被告:叶激坤。原告王莉雅与被告陈卫、叶激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正连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莉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被告陈卫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银行转款60000元给被告陈卫,被告陈卫于2017年3月18号出具借条,述明:今借到王莉雅60000元,承诺于2017年4月18日还款。2017年3月29日,被告陈卫又要借150000元,原告通过长沙银行转款150000元给陈卫,被告陈卫出具了借条,述明:今借到王莉雅150000元,承诺于1个月归还款。借款后,被告陈卫未还款,被告叶激坤系被告陈卫丈夫,对该借款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陈卫、叶激坤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原告王莉雅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2张,转账凭证2份。两被告未提供质证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王莉雅提供的借条和转款凭证相互印证,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依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之陈述,本院认定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原告王莉雅与被告陈卫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和转款凭证为证,足以认定。被告陈卫未按时还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叶激坤与被告陈卫系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卫、叶激坤共同偿还原告王莉雅借款210000元。上述判决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陈卫、叶激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力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