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汉高铁凯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黄海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高铁凯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黄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91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高铁凯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藏龙大道特一号。法定代表人:潘成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海滨,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武汉高铁凯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海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高铁凯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黄海滨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海滨腾退占用申请执行人武汉高铁凯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藏龙大道特一号武汉高铁凯瑞国际酒店停车场内的洗车场房屋;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高铁凯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占用房屋使用费27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费3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海滨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