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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与蒋翠竹、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蒋翠竹,耿伟,刘会涛,高保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4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住所地深州市永盛大街171号。法定代表人:杨杰,该行行长。被告:蒋翠竹,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耿伟,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刘会涛,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高保行,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高保行,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民族,现住深州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以下简称)与高保行、蒋翠竹、耿伟、刘会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于2017年9月30日以“被告高保行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计108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贾会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连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