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熊晓辉与泸溪县晓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晓辉,泸溪县晓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熊晓辉,女。被执行人:泸溪县晓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家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熊晓辉与泸溪县晓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7)湘3122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泸溪县晓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现对其动产进行拍卖,但被执行人的财产动产经两次拍卖仍然流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22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邓永成审 判 员 许湘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