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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与王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王力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16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负责人:于明。委托代理人:刘野。委托代理人:王洪权。被告:王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诉被告王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靖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