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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宫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文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1019号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孙世良,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明,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宫文海,男,住通化县。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宫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