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都匀经济开发区太阳标砖厂与陆啟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匀经济开发区太阳标砖厂,陆啟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1民初2604号原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太阳标砖厂,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洛邦镇附城村。法定代表人:王贵昌。被告:陆啟航,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布依族,住都匀市。原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太阳标砖厂诉被告陆啟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都匀经济开发区太阳标砖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都匀经济开发区太阳标砖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都匀经济开发区太阳标砖厂负担。审判员 胡淑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