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友文与陈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文,陈春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150号原告:胡友文。被告:陈春亮。原告胡友文与被告陈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友文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友文负担。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