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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友文与陈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文,陈春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150号原告:胡友文。被告:陈春亮。原告胡友文与被告陈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友文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友文负担。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