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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德清德欣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清德欣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催10号申请人德清德欣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徐夏忠。委托代理人龚水莲,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德清德欣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98946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8158.76元,出票人为德清德欣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姿途服饰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德清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清德欣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施鎏辉人民陪审员  施安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