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刘艳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刘艳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80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负责人:王贵臣,行长。委托代理人:尹立伟,该单位职员。被告:刘艳会,女,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被告刘艳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委托代理人尹立伟、被告刘艳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称,被告刘艳会于2014年1月8日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8日止,合同约定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被告以坐落于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大街永隆嘉苑1号楼1-2层112号商业用房做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连续4期、累计3期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即到期,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借款本金741750.66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11日为12804.29元,以后的利息按约定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时止),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被告刘艳会辩称,对借款事实和金额没有异议,当时贷款的时候是开店,现在店黄了,贷款暂时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艳会于2014年1月8日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8日止,合同约定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属违约责任;第十七条约定借款人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被告以坐落于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小宽街永隆嘉苑1号楼东数12门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四辽房权证管区字第20142268**号)做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于2014年1月8日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截止2017年7月11日,被告尚欠本金741750.66元,利息12804.2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2017年7月11日个人贷款对账单、被告户口复印件、四辽房他证管区字第20140**号他项权利证、四辽房权证管区字第20142268**号房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善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宣布借款合同立即到期,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41750.66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用其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追偿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艳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借款本金741750.66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7年7月11日为12804.29元,2017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被告刘艳会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刘艳会名下坐落于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小宽街永隆嘉苑1号楼东数12门商业用房(产权证号四辽房权证管区字第20142268**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6元,由被告刘艳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