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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8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建民申请执行肖有刚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85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民,肖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8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建民,男,汉族,1945年6月22日出生,住隆昌县。被执行人:肖有刚,男,汉族,1951年1月1日出生,住隆昌县。申请执行人朱建民于2017年7月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源(2016)川1028民初29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有刚,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民与被执行人肖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金华路支行的存款。申请人朱建民与被执行人肖有刚于2017年10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28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邦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