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有福与被告刘亮亮、刘东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福,刘亮亮,刘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86号原告张有福,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李根虎,男,山西法制建设促进会岢岚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告刘亮亮,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岢岚县。被告刘东,男,成年,现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福与被告刘亮亮、刘东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福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有福负担。审判长 李凤勇审判员 崔文兵审判员 王继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