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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有福与被告刘亮亮、刘东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福,刘亮亮,刘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86号原告张有福,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李根虎,男,山西法制建设促进会岢岚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告刘亮亮,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岢岚县。被告刘东,男,成年,现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福与被告刘亮亮、刘东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福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有福负担。审判长  李凤勇审判员  崔文兵审判员  王继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