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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郝长生与鹤壁市瑞普汇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长生,鹤壁市瑞普汇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718号原告:郝长生,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鹤壁市瑞普汇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桥盟乡桥盟村(107国道淇县城北桥西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薄云飞,公司总经理。原告郝长生与被告鹤壁市瑞普汇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郝长生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长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郝长生负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德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