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32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七四华、红亚权、伍义忠抢劫罪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泸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华,红亚权,伍义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321刑初7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七四华,男,1992年9月18日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泸水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被告人红亚权(外号亚权),男,1999年3月8日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泸水市。捕前住泸水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被告人伍义忠,男,1993年4月8日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泸水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泸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七四华、红亚权、伍义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在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玖南光、张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七四华、红亚权、伍义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七四华、红亚权、伍义忠在六库江东相遇,七四华邀约红亚权和伍义忠去抢一台手机。在得到二人同意后三人由红亚权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江东老窝河口至江西新城区又至向某一直寻找抢劫对象,当三人到怒江开放学院门口旁时,看见向阳南路南方电网营业厅南人行道处站起两个人,七四华叫红亚权停车,三人就下车围上在人行道上的受害人乔某和李某。红亚权上前打了乔某身上一拳、伍义忠踢了乔某一脚,同时七四华也上前殴打乔某还掐他的脖子,在殴打过程中七四华将乔某的vivo手机抢走,接着七四华还打了站在旁边的李某脸上一巴掌并将李某手上的金立手机抢走,抢到两台手机后,三人骑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抢的两台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43元、689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证据材料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价格认定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专用发票(票据)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七四华、红亚权、伍义忠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三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人七四华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对被告人红亚权、伍义忠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七四华辩称,当天三人在宾馆时,自己没有约他们去抢手机,只是酒醉,到外面去逛一下。二台手机也不是自己抢的,是从地上捡的。被告人红亚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伍义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七四华、红亚权、伍义忠在六库江东相遇,七四华邀约红亚权和伍义忠去抢一台手机。在得到二人同意后,由红亚权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江东老窝河口至江西新城区又至向某寻找抢劫对象,当三人到��江开放学院门口旁时,看见向阳南路南方电网营业厅南人行道处站起两个人,七四华叫红亚权停车,三人就下车围上在人行道上的受害人乔某和李某。红亚权上前打了乔某身上一拳、伍义忠踢了乔某一脚,同时七四华也上前殴打乔某还掐他的脖子,在殴打过程中七四华将乔某的vivo手机抢走,接着七四华还打了站在旁边的李某脸上一巴掌并将李某手上的金立手机抢走,抢到两台手机后,三人骑车逃离现场。经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泸发改价认[2017]21号关于被抢手机2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抢的两台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43元、689元,合计213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抓获三被告��的时间和地点。3.户口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所处的具体方位。5.受害人乔某、李某的陈述及伤情照片,证实自己在怒江开放学院门口被人抢走手机的事实。6.证人依三扬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4月10日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金立牌手机,事后听说七四华他们被抓了,自己害怕就把手机丢在六库镇江东金都宾馆斜对面公厕前的垃圾桶里的事实。7.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泸发改价认[2017]21号关于被抢手机2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的两台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43元、689元,合计2132.00元。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在公安侦查阶段从被告人七四华处扣押了手机一部,已经退还受害人乔某的事实。9.被告人红亚权、伍义忠的供述,证实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七四华、红亚权、伍义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七四华邀约红亚权、伍义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归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红亚权、伍义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七四华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红亚权、伍义忠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七四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红亚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伍义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雪勤审 判 员 胡 连 钧人民陪审员 李 树 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密 晓 凤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