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东艺隆家居有限公司、卢玲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艺隆家居有限公司,卢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1360号申请人:山东艺隆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彭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卢玲,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人山东艺隆家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价值人民币4600元的范围内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道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