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宾与杜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宾,杜磊,河北科宇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744号申请人:杨宾,男,汉族,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杜磊,男,汉族,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河北科宇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法定代表人杜会春。原告杨宾与被告杜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磊、河北科宇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宾以其银行存款xxxx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杜磊、河北科宇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杨宾的银行存款xxxx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户名杨宾,帐号622xxxxx8.案件申请费874元,由杨宾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栗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