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236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
负责人:李征,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川,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佩花,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枚术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枚术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间,未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喻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