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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崔久营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久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久营,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固安县。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久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士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久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崔久营驾驶冀R×××××小型轿车,沿牛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固安县渠沟乡西辛庄三村路口西侧时,与同向行人赵某2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赵某2(男,1963年出生,辽宁省抚顺市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崔久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2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崔久营与赵某2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崔久营赔偿赵某2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崔久营的供述,证人王某、尹某、赵某1的证言,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固安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及询问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久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久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中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