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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鲁海波与诉杨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海波,杨玉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2民初1803号原告:鲁海波,男,汉族。被告:杨玉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海波为与诉被告杨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玉石通过法院将拖欠原告鲁海波的500.00元偿还给原告,原告鲁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鲁海波负担。审判员  杨英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