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鲁海波与诉杨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海波,杨玉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2民初1803号原告:鲁海波,男,汉族。被告:杨玉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海波为与诉被告杨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玉石通过法院将拖欠原告鲁海波的500.00元偿还给原告,原告鲁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鲁海波负担。审判员 杨英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