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朱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17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朱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女,193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交通部公路局离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某1,男,192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离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某2,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刘某与朱某、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7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登记在李小然名下的车牌号为×××的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由刘某继承所有,李某1、朱某、李某2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刘某办理该车辆过户相关手续。权利人刘某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李小然名下的车牌号为×××的东风雪铁龙轿车过户至其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朱某、李某1、李某2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并已签收。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北京市车辆管理所京丰分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后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表示因需要出具李小然的死亡证明,暂无法办理×××的东风雪铁龙轿车的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41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