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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晓冬与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冬,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425号原告:高晓冬,男,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巍,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法定代表人:王冬平,总经理。原告高晓冬与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高晓冬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晓冬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晓冬负担。审判员  左学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