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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云兵与李孝玉、党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兵,李孝玉,党荣海,杨保明,李保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3290号原告:郭云兵,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李孝玉,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党荣海,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杨保明,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李保先,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兵与被告李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郭云兵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