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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与许彦清、冯雪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许彦清,冯雪婷,冯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4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安大街60号。被告:许彦清,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冯雪婷,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冯海,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与许彦清、冯雪婷、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计37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负担。审判员 孙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景     宏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