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灵璧县灵城盖灵太阳能水暖超市与刘小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县灵城盖灵太阳能水暖超市,刘小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819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灵城盖灵太阳能水暖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东关二院北。实际经营者:王录丽,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皇庙街居委会793.被执行人:刘小雷,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璧县灵城盖灵太阳能水暖超市与被执行人刘小雷(2017)皖1323民初78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小雷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斯审判员 傅 勇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