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住长清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清区购买孙某甲的杨树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杨树112株,共计19.335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自首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卢某某、孙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关于对周某某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