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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397陈玉琴与丁伯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琴,丁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397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琴,女,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丁伯梅,女,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陈玉琴与被执行人丁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丁伯梅偿还原告陈玉琴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丁伯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3日受理后,由周志刚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4492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签收。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汽车登记,2017年9月18日如皋市不动产中心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至如城××西郊社区卫生服务站调查,该站负责人反映被执行人丁伯梅在外欠债较多,现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