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8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燕平与重庆嘉世叶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燕平,重庆嘉世叶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750号原告:袁燕平,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虎歇路77号负一层1-商业部分。法定代表人:梁尤灯。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燕平与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原告袁燕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乐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尹彦博书 记 员 杨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