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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宁喜与张东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喜,张东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812号原告:杨宁喜,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张东领,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宁喜诉被告张东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宁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宁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喜撤回对被告张东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杨宁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振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寇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