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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杨友刚,宋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097K,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61号。负责人:范尊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863047728C,住所地沂源县城历山路。法定代表人:杨友刚,经理。被执行人: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72109932,住所地沂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峰,经��。被执行人:杨友刚,男,回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宋珊珊,女,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珊珊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鲁A×××××)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