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朱碧辉、雷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碧辉,雷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朱碧辉,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被执行人雷航,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朱碧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191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雷航在(2017)浙1123执2070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雷航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雷航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