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龙盗窃一案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程同彬,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陈龙,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龙盗窃罪一案,本院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皖18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被处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