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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曾庆有与罗香汗、吴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有,罗香汗,吴冬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844号原告:曾庆有,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罗香汗,男,1967年9月9月生,汉族,教师,住上犹县,被告:吴冬凤,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有诉被告罗香汗、吴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有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曾庆有承担。审 判 长  魏运常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人民陪审员  罗治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