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杜思君、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杜思君,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新华路60号。被执行人:杜思君,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于涛,女,1986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杜思君、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思君、于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思君、于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杜思君、于涛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尹亚军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