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凌治国与梁国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治国,梁国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846号原告:凌治国,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险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生,男,1960年5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睢县。原告凌治国与被告梁国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凌治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治国撤回对梁国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亚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