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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凌治国与梁国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治国,梁国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846号原告:凌治国,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险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生,男,1960年5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睢县。原告凌治国与被告梁国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凌治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治国撤回对梁国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亚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