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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涛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4274号原告:徐涛,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李明,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徐涛诉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明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李明给付借款利息2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日,李明从徐涛处借走现金20000元整,用于周转,并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9月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明未到庭,未答辩,庭前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日,李明从原告徐涛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向徐涛借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李明2015、9、1号”。后经徐涛催要,李明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以上认定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明于2015年9月1日向徐涛借款20000元,有借条为证。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故经徐涛催要后,李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李明至今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借条中,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李明给付借款利息2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权的处分。综上所述,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涛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刁志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