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7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泉诉陈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泉,陈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616号原告:杨泉,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博,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泉诉被告陈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