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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7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泉诉陈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泉,陈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616号原告:杨泉,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博,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泉诉被告陈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