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陆某诉被告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朱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81号原告:陆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恩,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晋茹,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