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戴美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25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美玲,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原住漳平市,现住漳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1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美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美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1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戴美玲饮酒后无证驾驶闽F×××××号二轮普通摩托车从漳平市菁城街道欧坑沿着西环路往万城方向行驶,途经西环路漳平市民政局门口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戴美玲带至漳平市医院急诊科抽血取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戴美玲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9.32mg/100ml。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戴美玲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戴美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摩托车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等书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2017]醇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戴美玲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美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戴美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美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士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巧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