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保24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1日生,住址:包头市九原区。我院在唐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保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锦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