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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保24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1日生,住址:包头市九原区。我院在唐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保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锦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