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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德丰申请执行朱振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丰,朱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吕德丰,男性,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朱振生,男性,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吕德丰与朱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矫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