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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辖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力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扩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力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扩租赁站,郑济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辖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力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法定代表人:林从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扩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经营者:张雪梅,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审第三人:郑济淼,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上诉人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扩租赁站,原审第三人郑济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2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才符合法律规定,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改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扩租赁站作为甲方与郑济淼作为乙方、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签订的《建筑机具材料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扩租赁站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根据双方约定,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应由其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