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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行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德昌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行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德昌,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上诉人石德昌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行初17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德昌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石德昌于2008年7月15日办理退休手续,至2017年5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石德昌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芳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