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7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邵梅与曹占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梅,曹占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016号原告:邵梅,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占斗,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梅与被告曹占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梅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梅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 微信公众号“”